[6]象征性行为作为一种表达自由,具有相对性。
正如有学者指出,卢梭寄希望于宗教,目标是指向人,希望人从自己的异化状态中解放出来,趋向而达到圆满的自我实现的境地。可见,国家的产生虽然有人为的因素在内,是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但其本身也是人类自然本性的体现,迎合着人们的自然需求与自然情感。
实际上,如果不能在国家之外形成拥有足够势力的社会或社会团体,奢谈民主、自治都是毫无意义的。陈先生在解构施米特的《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一书中指出:由于霍布斯,国家变成了一台巨型机器。而从国家层面而言,以叛乱取得主权同样是对信约的违反,同样属于不公道的行为。即使在个人权利的范畴中所理解的传统式人权中,其实际的要求和运动也采取了集团式的形态。存在于外在性中,并对一个被契约构造为绝对君主的、外在的第三方做出的全部转让{15}(P.293)。
换句话说,正是社会契约的订立,才为国家为何形成、如何形成以及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论证。总之,国家理性的实现,自然需要道德而公道的国家进行自限,合法、正当地行使权力,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公民德性的培养,培植一批关心国家利益、关注社会事务的好公民。然而,这种孤标傲世的生活并不是真正的人生,也不是社会上所有的人都会有的追求。
但是,好公民并不等同于是好人,即使不具有一个善良之人应具有的德性,也有可能成为一个良好公民{24}(P.79)。第三,要使个人的政治表达产生影响,还必须允许人们之间的政治联合。根据这种理论,国家虽然在人们签订契约之间即可独立运作,然而国家必须信守契约的内容而履行其对人们的法律责任。由此而言,国家是受托人,是为照管人们的利益而存在的组织。
卢梭还特意区分了公意与众意之间的差异:公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自然,对于国家来说,关键的问题不是拥有多少权力,而是如何施行权力。
如我国台湾学者林正雄所言,‘公民德性的意义,在于不管是思虑或行动上,总倾向于把公共利益置于私人利益之上,其中三个主要的精神意涵,亦即害怕腐化、害怕依赖以及强调独立(或说是‘自由)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洪镰德:《当代政治社会学》,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并且只是对内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对外为了防止或索偿外国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为了保障社会不受人侵和侵略,才得使用社会的力量。
在卢梭看来,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具体来说,公民不能只是经营自己安乐窝的小民,他必须积极投身于公共政治之中,如此才当得起 公民这个光荣称号。人民是受益人,能从国家的施政中获得益处。当然,按照霍布斯的说法,公道与否的问题,只有在签订社会契约、成立国家之后才会出现:没有国家存在的地方就没有不义的事物的存在。
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财产所有人即信托人把财产或法定权利授予一个人或多个人即受托人,受托人占有该信托财产或权利,并且为他人(即受益人)利益或者为特定目的而行使权利{17}(P.1124)。
{9} (P. 19) 我们自然也可以想象,如果人们之间在日常的交往、相处中都能设身处地地为别人着想,那么,人们之间以礼让的方式行事,似乎就可以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秩序。正因如此,在我们看来,起码有这样几种明显的迹象,正在改变着国家理性的面貌:一是个人崇拜的现象仍未消除,人们还是把国家治理的希望寄托于英明领袖、伟大导师身上,个人的理性判断向对社会设计师、社会工程师的崇拜中让步。
有关这一问题,笔者拟另文撰述。国家建立代议制的民主制度,集中人民的意愿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施政。由于缺乏明确的权力划分,更缺少有效的权力制约,导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弄权力于股掌之上。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是较早关注公民美德的思想家之一。对此,霍布斯有一段最为形象的比喻:对于国家来说,一切个别成员的资产和财富是它的实力。四是人类拥有语辞技巧,可以惑乱人心,捣乱和平,但动物没有这种技巧。
二、社会契约理论对国家理性的规制 经由社会契约,人们创造了国家这个实体,由它来担当保境安民的职责。例如我们经常参与选举,但是,如果对候选人的学识如何、能力如何、是否能够真正代表当地人民的意志等等这些问题都一无所知的话,那么,参与选举的人不仅不可能从选举中来寻得自己利益的代言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有被愚弄的感觉。
就现代政治理论而言,国家正当性的基础,最终必须追溯到人们的同意。换句话说,对于国家而言,它必须本着理性的要求来对待所有的社会成员,使人们生活在可以预测行为后果的法治状态之下,而不是生存于不可预料的人治与专制状态之中。
像技术本身一样,这台机器独立于种种政治目标和信念的具体内容,并且保持一个技术工具在价值和真理上的中立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不关心政治而明显地具有政治冷漠症的人,仍然是可以被社会所理解、所尊重的人,其私人权利不能因为不积极参与政治而被剥夺。
第三,国家对社会事务能够正确治理,就可以使全体社会成员从中获得好处,也就是得到了属于在整体的公共利益中应得的那份份额。这意味着国家属于每一个人可以请求、信赖的对象,国家也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对事物作出合理判断。对公民而言为什么需要这样一种精神法典、信仰宣言或者说公民宗教呢?卢梭的解释是: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其内容涉及道德与责任的问题。{21} (P.10)这段话所要告诉我们的是,形式上的法律不会消亡而且必然是大行其道,但法律内容却日益褪去其正当性、合理性的光环,沦落为一种纯粹技术的规则。
{25}(P.311)只有在公民宗教的熏陶之下,个人才可能摆脱私欲的要求而成全公意,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从而使国家成为一种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 {9}(P.21)。可以说,这种意义上的公民就不仅仅是一个经营自身事务的细民,而是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关心国计民生的理想公民、有德之人。
其后果,自然使法律可以在中立的立场上,通过技术专家的作用和科学原理的应用,使立法过程成为显现正义看得见的过程,但是,却也需警惕法律形式主义、法律条文主义对法律应有实体内容的消减。国家是人造的人,因而同自然人一样,也拥有其法律人格,当然也有其特殊的地方。
重点转向谁才是确当的立法者之后,人对立法者制定什么法律可以比较不那么挑剔。{22}(P.217)国家就是因为达到了这样的一个境界,因而可以称之为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法律、命令等成为这台机器的神经,用以调控社会民众的行为。{21}[美]罗杰·伯科威茨:《科学的馈赠—现代法律是如何演变为实在法的?》,田夫、徐丽丽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有关国家理性的内容,社会契约理论从国家的正当性、国家的道德性、国家的公道性、国家的中立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22} (P.228)在这样的国家中,人性、理性、自由与国家、法律达到了高度的统一。
第二,要使政治能够真正成为人们获取利益的途径。在为什么需要国家的问题上,启蒙思想家从人的本性、理性选择及集体人格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论证。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美德、公民德性等一直成为政治学和法学的重要主题,萦绕在历代思想家的脑际之中。这个第三方也是由契约所构造的,但他却被构造成了外在于契约及其接受方的一种后果(此处的接受方指的是所有个人,他们相互订约,为君主献出一切:这种契约一直被称为捐赠契约,它是对现代生命[人寿]保险契约—或者用一个对霍布斯产生真正影响的词—即对抗死亡的保险契约做出的设想)。
一、社会契约理论与国家理性的证成 按照学界的通常看法,纯正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从欧洲启蒙运动开始的,而霍布斯、洛克与卢梭则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本文有关社会契约论在国家理性方面的建构与规制作用,也大多以上述三位思想家的学说为基本依据。可见,人们必须要创造出国家这一联合体,以此来维护人类安全的生存环境,并使人得以实现自己的价值。
留言0